11月1日,大皖新聞記者了解到,根據(jù)消費者投訴情況分析,安徽省消保委對省內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了整理,發(fā)現(xiàn)以下容易產生糾紛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類似格式條款,提醒消費者注意。
格式條款1:
無論任何原因導致貸款銀行或公積金對《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xié)議約定的貸款額度未審批,不管是全部還是部分貸款,買受人都應在收到出賣人通知之日起7日內補齊全部購房款(含稅),逾期未支付完畢的,視為買受人逾期付款,應按主合同及本補充協(xié)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點評:第一,該約定中買受人的商品房貸款額度未獲審批,只能由買受人承擔責任。貸款額度未獲審批,除了買受人自身原因,有可能是出賣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導致的,也有可能是購房政策、銀行信貸政策發(fā)生變化引起的。將貸款額度未獲審批的所有責任全部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卻無需承擔貸款額度未審批的責任,明顯減輕或免除出賣人責任,加重了買受人責任。
第二,該約定買受人的商品房貸款額度未獲審批,買受人只能補齊全部購房款,否則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不管是出賣人還是不可歸責雙方的其他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買受人都享有依法解除合同的權利,該約定排除了買受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權利。
因此,上述約定買受人的商品房貸款額度未獲審批,買受人只能補齊全部購房款,否則視為逾期付款,該約定屬于經營者明顯減輕或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權利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2:
出賣人針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及其所在樓宇、項目做的銷售資料及宣傳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售樓書、宣傳折紙、報紙、電視廣告等)僅供買受人購房時參考,并不視為正式要約之內容,出賣人不因上述廣告、宣傳資料而承擔違約責任。
點評:一般情況下,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不作為合同內容,但出賣人在一些宣傳資料、銷售廣告中若同時符合三個條件,應當認定為要約。一是該說明和允諾屬于商品房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二是該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三是該說明和允諾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如宣稱具體確定“買房另贈送面積”、“安裝電動窗簾”、“安裝日本進口三菱品牌電梯”、“溫泉入戶”等,亦構成要約,屬于合同內容,對出賣人具有約束力,出賣人未按約履行,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上述約定出賣人做的銷售資料及宣傳資料僅供買受人購房時參考,并不視為正式要約之內容,該約定屬于經營者通過免除自身責任的方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大皖新聞記者 徐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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