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房產部門公布《合肥市城區(qū)危險住房翻建重建管理暫行規(guī)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規(guī)定》)和《合肥市城區(qū)危險住房處置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于即日起至2月25日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危房翻建不得改變房屋用途
《規(guī)定》明確,危險住房翻建應按照“不超過現狀或不動產權證載明的用地總面積和總建筑面積,不改變原房屋用途,不突破原建筑占地范圍和建筑高度”的原則,在房屋原址上恢復建設。
危險住房重建項目應符合國土空間規(guī)劃要求,可適度放松建筑高度和建筑容量等管控,有條件突破間距、退讓等技術規(guī)范要求、放寬控制指標,增加配套面積,優(yōu)化戶型設計,完善建筑使用功能。
根據《規(guī)定》,采取翻建、重建方式處置的,應當由70%以上住房所有權人協商形成初步處置意向后,向危險住房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進行現場調查,組織開展第一輪危房處置意見征詢,在征得不低于90%所有權人同意后,會同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住建部門開展可行性研究,多輪協調互動,形成綜合處置方案;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根據初步確定的處置方案組織所有權人開展第二輪意見征詢;待所有權人協商一致同意后,正式啟動危險住房翻建、重建程序。
同時,重建新增建筑面積超過5%、不足10%的部分,原所有權人可按照綜合成本價購買,新增建筑面積超過10%的部分,原所有權人可按照立項同期同地段同品質二手房市場評估價80%購買,并辦理不動產登記。在滿足原有住戶居住需求后仍有增量空間的,所增加的建筑量可用于保障性住房、租賃住房、完善公共服務和配套設施等用途。新增建筑面積超過5%的購房款可統(tǒng)籌用于彌補解危處置補助資金。
危房重建、翻建每戶最高補助4萬元
《辦法》明確,城區(qū)危險住房處置補助資金是指列入合肥市大建設計劃,由市、區(qū)財政統(tǒng)籌安排用于各區(qū)(開發(fā)區(qū))采取維修加固、翻建和重建、產權收購等方式組織實施危險住房處置的補助資金,以及對經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者工會核定的深度困難和相對困難職工家庭(以下簡稱困難家庭),在給予危險住房維修加固、翻建和重建處置補助資金基礎上,另外給予的救助資金。
根據《辦法》,危險住房采取維修加固方式處置的,財政補助資金參照老舊小區(qū)改造補助資金標準,根據審計決算價,按房屋建筑面積不超過400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補助,市、區(qū)財政按照6∶4比例分擔,超過400元/平方米(不含)的部分由住房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
危險住房采取翻建、重建方式處置的,根據審計決算價,C級危險住房按照市、區(qū)財政和住房使用安全責任人2∶2∶6的比例分攤;D級危險住房按照市、區(qū)財政和住房使用安全責任人3∶3∶4的比例分攤。對于重建方式處置的,增加房屋建筑面積超過5%的部分不予補助。市、區(qū)級財政補助資金均按房屋建筑面積最高不超過1500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補助。
此外,對困難家庭,采取維修加固方式處置的,按照不超過400元/平方米標準申請救助資金,每戶最高不超過2萬元;采取重建、翻建方式處置的,按照不超過800元/平方米標準申請救助資金,每戶最高不超過4萬元。救助資金由市、區(qū)兩級財政按1∶1比例分擔。危險住房產權不屬于困難家庭單獨所有的,按照其擁有的產權比例在限額內確定救助資金額度。記者 唐朝
責任編輯:杜宇